張仁平 陳佳昱 劉培榕
  本報訊(記者張仁平 通訊員陳佳昱 劉培榕) “張檢察官,我是小楊的父親,多虧你們讓這個瓜娃子有機會改過自新。”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檢察院偵監科檢察官張繼斌一上班就接到了來自四川省岳池縣村民老楊的電話。
  時間回到今年2月。一天,張繼斌來到廈門市第二看守所提審一起聚眾鬥毆案的犯罪嫌疑人,由於涉案人員中有一名叫小楊的為未成年人,因此提審前通知了他的父親到場。
  出乎意料的是,在對小楊供述的出生日期(1997年5月23日)核實時,小楊一聲不吭,抬頭看了下父親,再度陷入沉默。此時,張繼斌意識到事有蹊蹺,當即把老楊叫到訊問室外詢問。猶豫再三,老楊道出事情原委。原來,小楊的實際出生日期是1998年7月16日,但為了早上學,老楊在老家報戶口時將小楊生日改為1997年5月23日。如果所言屬實,小楊在案發當日的實際年齡還未滿16歲。
  為了查清小楊的真實年齡,張繼斌和公安民警從小楊的出生醫院調取材料。結合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簿以及公安機關對小楊父母製作的詢問筆錄,證實了小楊實際出生日期確為1998年7月16日,比戶籍登記年齡小1歲,即涉案時未滿16周歲。最終,該院以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對小楊作出不批捕決定。
  該區檢察院偵監科科長鄧玉新介紹,審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該院要求承辦人在查證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時不可偏信某一證據,要通過“審、聽、調”全面收集未成年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準確界定未成年人犯罪時的年齡。
  審,即嚴格審查在案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登記底卡、出生證明、學籍卡、就業登記、暫住證登記等有關原始資料,核實上述證據是否在犯罪嫌疑人年齡界定上存在差異。
  聽,即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過程中詳細說明自己的出生信息,包括年、月、日、生肖、陽曆或陰曆、見證人等,對細節進行綜合比對審查,同時瞭解本人對其身份戶籍信息是否有異議。
  調,即及時調取證人證言。針對少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證明材料缺失、其供述與戶籍材料存在矛盾的情況,及時督促公安機關向當事人的父母、鄰居、村委會等收集其出生的相關證據材料。
  據悉,自2012年以來,該院偵監部門共對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在案證據無法證明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作出存疑不批捕的決定,有效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他涉案時到底多少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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